
在当今社会,高层建筑林立,楼宇遍及各地,小区中时常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等。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赔偿,《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优先由行为人负责。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最重要的是查找行为人,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为此,法律专门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法院也要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由使用人补偿。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法律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对除侵权人外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可能不公平,但由于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有利于合理分担损失,及时救济受害人。
(3)物业公司有过错的要担责。法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更加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以便于发现直接侵权人并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